7.1.1 防洪标准与减灾效益
创优要求
工程在防洪减灾等方面经济社会效益显著。
创优成果
防洪标准由 20 年一遇提升至 30 年一遇,区域防洪能力显著增强。
通过调洪错峰,有效保障下游城镇、农田和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。
20→30
年一遇 防洪标准
工程在防洪减灾、生态环境、发电、供水、航运、灌溉等方面经济社会效益显著,对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水网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。
工程在防洪减灾等方面经济社会效益显著。
防洪标准由 20 年一遇提升至 30 年一遇,区域防洪能力显著增强。
通过调洪错峰,有效保障下游城镇、农田和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。
工程在区域应急抢险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。
主动参与地方防汛抢险、道路修缮、公益帮扶等工作。
深度推进地企共建,吸纳属地劳动力就业,体现国企责任担当。
工程在生态环境等方面经济社会效益显著。
高标准建设鱼类增殖站、生态鱼道体系,系统保护流域水生生态与生物多样性。
通过生态调度、增殖放流等措施,促进流域水生生态恢复。
工程在施工与运行全过程体现绿色低碳理念。
施工废水闭环循环、废渣分类回收,实现废水零外排、固废全利用。
施工砂石就地合规取材、自建筛分系统,资源自给;新能源设备广泛应用,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对原生生态的扰动。
工程在供水方面经济社会效益显著。
以城市供水为主,年均优质供水 1.8 亿 m³,承载区域饮水安全重任。
解决区域群众饮水安全问题,惠及城乡,支撑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。
工程在发电、供水、航运、灌溉等方面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显著。
新增灌溉面积 15.37 万亩,显著改善区域农业生产条件。
年均发电 6126 万度,提供清洁能源供给;同时具备航运等综合利用条件,综合效益全面。